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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法僧三寶講話
悟慈和尚述
第三章 僧 伽
第一節 僧伽的意義
僧伽譯為眾,是集團之意。所謂集團,必須要有數人以上,始能名之(有三人以上,四人以上,五人以上,十人以上,二十人以上等說)。後來有所謂僧,是以一人為單位,故出家人都被稱為是僧。這種稱謂,是否可以,真是見人見智!如軍人是軍中之人,僧人是僧中之人,這還說得過去,如果硬性的說一位比丘就是僧,那就不符於原義的了。因為僧是和合的團體,是指佛教的大家庭而言,並不是以個人的身份,能夠負擔得起的事。如比丘說是僧,那麼何必叫他為比丘,就乾脆的叫他為僧,不是很好麼?現在雖然有人自稱為僧,那還得了?因為僧是佛法僧三寶之一,試問,誰能代表僧伽挺身而出,去負起全體教團的責任?所以說,僧還是僧,比丘還是比丘。如果集合若干的比丘,和和融融的去大作佛事,那就無話可說,不然的話,奉勸大家,不要一錯再錯,不要一誤再誤的自稱下去,以免犯上增上慢的過咎!
僧伽一詞,並不始自佛教的團體,在佛陀未誕生前,印度人就因商業上的需要,而早已有了合作社(僧伽)的組織制度。不只是商業上的需要,就是社會、政治,或者是宗教等單位,也早已有了僧伽集團的構成。如貴族社會、寡頭政治等,都有了數人的有力者,在握著其樞要。不過其他社員,或政治分子,或一般的老百姓,如被核准加入該社團的話,也都有了參與議事的機會。尤其是宗教的團體,如六師外道們,都擔任過他們的集團的教主,或導師等是也。也許他們的學德兼優,名聲普聞,所以才會受眾人的敬重,而被尊崇為教團的首腦。佛陀成道後,教化有方,弟子們就漸漸的多起來,終於演成為一大集團。佛陀當然也沿用舊來的僧伽制度,自己就是僧伽裡面的一位導師,所以僧伽確實是指佛陀和他的弟子,以及廣義的在家的教徒們。不過談論僧伽時,還是以佛陀和出家弟子的一大集團為原則。至於後來,就慢慢的將佛陀除外,專指出家弟子們的集團,而成為佛法僧三寶的場面來!也許佛陀教人要以法為師,要依法而住,故佛陀所悟的佛法,是吾人應該要皈依的。同時佛陀是唯一大覺大悟的人,佛法是由他發現,由他啟導,故大家當然要皈依佛陀。至於僧伽集團,乃是唯一傳承佛法真理的代表者,故亦算為是值得大家皈依的集團!
第一項 初期的僧伽
佛教的團體,僧伽的成立,其情形實如上述。惟佛傳的記載,是以佛陀成道後,在鹿野苑度五比丘就開始有了僧伽集團的構成。其記事如下:佛陀成道後,欲往鹿野苑去度五比丘的途中,首先度化了提謂、婆梨等二位商人。他們和佛陀在中途相遇時,看到佛陀莊嚴的偉容,就誠心誠意的皈依了佛陀,而為在家學佛的信者。不過還不能構成僧伽集團的要素。佛教有了僧伽,是自憍陳如等五比丘皈依佛教開始的。他們皈依為佛教的僧伽集團以後。接著為耶舍長者子,和他的五十幾位友人,都皈依了佛教。佛陀既度脫了連同五比丘在內,計為六十位比丘後,就命令他們到處去遊行宣教。臨別時,佛陀曾經教誡他們說:「你們這次的遊行,應該是為了大家的安樂而遊行。你們不可以二人同行一條路!」其用意在於廣度眾生!雖然他們的學佛期間是那麼的短,但是既然得到佛陀的賞識,就表示已堪荷擔如來的法擔,已能宏揚真理,度化眾生,因此,佛陀才吩咐他們無需二人同行。也許佛陀這時急需廣度眾生,急需給大家都有了解真正的真理的機會,才會分開其弟子到處去宏宣真理!佛陀的這種措施,果然奏効。自此以後,不但是因聽到佛陀成佛的消息,而由各地來向佛陀求教的人數,一天一天的多起來
,就是被佛陀派遣的弟子們所到之處,也有了好多人願意出家,或在家而修的佛教弟子。這些人有的一時未能親詣佛陀所住的地方去皈依三寶,同時也因應付不了日見繁多的求教者的緣故,佛陀曾經叫那些正在各地宏法利生的弟子們,就地收取志願為佛教的出家弟子。是時的出家儀式,已有了統一的安排,不過那是一種極為簡單,最為方便的方法,是取其進入佛門,參加僧團的重點而已。其儀式如下:
首先剃除鬚髮,身穿袈裟。然後偏袒右肩(露出右肩上的肉),跪在比丘座前。繼之而三唱皈依三寶,就事已濟。在各地投入佛門的儀式,實在就是這麼的簡化!如果在佛前的話,就是這樣的:皈依者先向佛陀表白說:「師啊!願在佛陀座下得以出家。願修清淨的梵行。」佛陀就允許說:「來!比丘!佛法說的好!為了滅苦得樂,當修清淨的梵行!」就這樣的成為出家的比丘。
皈依佛教,進入佛門,參加為僧團裡的一份子,必須舉行如上所述過的儀式。不過這種儀式,是屬於初期的性質,後來已增加至應依白四羯磨的儀式,才能許允為出家人。又經過幾次的變遷改易,就演成為須要舉行授戒的儀式,也就是須要承受佛陀傳授戒律,誓願守持戒律,才能被核准而進入僧伽教團裡面去當一位正式的比丘。惟任爾怎樣的演變,怎樣的繁增,其首要的條件,其最為重點關鍵之處,還是離開不了初期時代的所謂欲得如來正法,須修清淨的梵行等事。
也許佛教的教團,一天一天的龐大起來,樣樣式式的人物,都願意皈投在佛教的教團之下。因此,為了使大家有個遵循的規則,為了使大家能夠走向正道,所以其規制儀式,才會有了多少的演變。不過佛陀在世時期的儀式規制,還不致於像現在這樣的繁雜,是一極為簡化,極為方便,只要你有心學道,只要你願意不違背初心,就得進入僧伽的行列!這些被偉大的人格所感化,而願意追隨佛陀學佛的人,自會以佛陀為中心。由於地域性的佛教僧伽,連貫而為一個全體性的大僧伽。大家既以佛陀為模範,既以佛法為中心,就自然的構成為一個歡歡喜喜,和和樂樂的僧團。所以僧伽雖然譯為集團,譯為眾,但是也可以說是一個和合眾。也許眾就是和合的團體,所以有系統,有組織,有統制的就是所謂的和合眾。到了後來,這種意義就演成為理和與事和的二種和合。理和是指大家同一條心,一致為滅盡煩惱,得證涅槃之意。事和則分為:戒和同修,見和同解,身和同住,利和同均,口和無諍,意和同悅等六義。也許佛教是打破從來的四種階級的制度,是提倡自由平等的緣故,將從來的舊慣拂棄而不用,只重道心,不分身份,所以有了不同的種族、身份的人參加在裡。如四河之流入大海一樣,大家都能皈依佛教,大家都得和和樂樂的融合在一起!這種生活,雖然是出家的生活,但是只不過是捨棄一個小家庭的生活,而進入新生慧命的一個大家庭的生活。莫怪佛教的教團會驚人的快速的龐大起來!
第二項 七眾弟子
佛教的教團,大別為出家與在家兩種。在家的信徒,一方面住在家庭裡,從事於資生產業,另方面皈依佛法僧三寶,手持殺、偷、淫、妄、酒等五戒。雖然處於鬧雜的人類生活當中,也得表明皈依三寶,修持梵行。唯一附帶的條件,就是以財力去布施給佛教的教團,負有援助教團的經濟。雖然並沒有規定須知布施若干,或者硬性的規定須知維持教團的一切所需,但是既為居家的信徒,即在無形當中,會為教團的經濟的支援者,是天經地義的事!如遇有教團裡,一旦受外來的欺凌、侵辱,或想破壞時,就會挺身而出,去解除一切的困擾!是教團得力的外護者。佛教的教團裡面,有了許多王者、長者、哲學家等人,也是構成教團會日日擴大起來的原因之一。在家信徒,又分為男女二類。男的為優婆塞(清信男、近仕男),女的則為優婆夷(清信女、近仕女)。不過其應守應持的戒律,並不像出家教團那樣的男女比丘都訂有不同的戒條,也就是說,為在家的男女信徒,所規定的戒律,都是同樣,並沒有甚麼男女之別!
出家的佛徒,則分為比丘、比丘尼,式叉摩那尼,沙彌、沙彌尼等,男女計為五類。比丘譯為乞士,是男性的出家人。比丘尼之尼,譯為女,或者為母,是女性的代表名詞。志願出家為比丘、比丘尼的條件,本來是非常單純的一件事,可是後來因隨著教團的龐大,而規定了種種不同的戒條,惟還不致於如現在這樣的繁雜耳。也許佛陀的教化,吸取了不少王子王孫,一般的年輕人,也有很多願意加入為僧伽教團的陣內,所以一時被社會上那些失去了可愛的子弟們之人的譏誹。因此,佛陀就規定年輕人須要父母的同意,才能核准為出家人。由於這種原因,而抵住了不少年青人的出家,不然的話,佛陀在世時的教團,不只是如此!雖然如是,但是還是有了好多年輕人受父母之命去出家,也是實事!於是佛陀就規定:凡是年齡滿二十歲的人,才能正式為比丘、比丘尼,年齡不到二十,而達到十五歲的就名為沙彌(勤策)。女性自十五歲至十八歲的為沙彌尼(勤策女),十八歲至二十歲的二個年,為之式叉摩那尼(學法女),以便考驗她的道心品格,是否精純,如合格時,才能進入比丘尼的行列。雖然是這樣,但是偶爾也有幼童志願出家,或父母把他帶去出家的,所以就以十二歲為最低年齡,為之驅烏,或驅烏沙彌。至於在家的信者,則並沒有年齡的限制,也沒有特別的名分。凡是男的,都一律為優婆塞,女的,就統統叫她為優婆夷。
如上佛教的總集團,為之七眾弟子,通常都以比丘、比丘尼,優婆塞、優婆夷為佛教的四眾弟子。然而還是以比丘為中心,也是事實。因為依戒律方面來說,年老的比丘尼,還是要禮讓於新出家的比丘,所以說,佛教的團體,是以比丘為中鏗人物。不過後來比丘的生活比較嚴格起來,一位比丘如想獨立自主的話,就得在他出家受戒為比丘後,經過十年以上的精修(戒獵十年),年至三十以上,或者具有了明心見性的功夫,不然的話,還是不能稱為上座,只能被視為是一位平凡的比丘。經過磨練十年後的上座比丘,或者得道的比丘,可以叫做長老比丘,是表示能夠自立,位至上位,年齡已長之意。這種比丘,就能被核准可以隨帶一位沙彌,也有特例,被許有二位隨從的沙彌。
佛教的僧伽集團,雖然有了出家、在家等七眾之多,但是通常都是以出家的集團,為之僧伽者多。因為出家之眾,有名冊可稽,有了統計的數目,便於整理,其生活方式,也比較有了系統,有了一定的規律的緣故。出家首先要斷除在家時期的一切貪戀執念,要專心一意的從事於學佛。其生活應該是非常的嚴謹,須忍得住貧乏的衣食住行。他們的日常的行動是:必須在每天的上午五點左右起床(有的即自一點起,就在用功打座),十點左右,到了街上去托鉢,去履行求乞他人的食物。回到精舍,或住處時,就得吃飯。飯吃後,就應打座用功,或去傳教,去過著遊行的生活(下午五點必須回住處,下午九點就寢)。所謂出家,所謂遊行,並不始自佛教。如印度古人,因為把全國的國民,分為四階級的緣故,早已有了好多過著出家遊行的生活的人。不過他們的出家遊行,乃是婆羅門種族歷代以來的世襲,和佛教的集團的出家遊行,並不盡同。原來印度自阿利安民族入侵後,就將他殺的軍民分為婆羅門(淨裔,宗教家)、剎帝利(王,武士)、毘舍(農工商)等階級,把原住民定為首陀羅(賤民、奴隸),都是嚴格的世襲制度。婆羅門當然是最為優秀,最為高級的種族,是專門執掌祭祀祈禱等,有關於精神指導的理想集團。他們自出生時就是宗教家,就專司祭天的工作。其一生分為:(1)梵志期(淨行期)。七歲以上就師而學。(2)家居期。三十歲時歸家結婚,一方面繁榮子孫,另方面執祭祀。(3)森林期。五十歲時入叢林學道修苦行。(4)遊行期。老年時遊行生活。所以說,他們的出家遊行,乃是世襲的例行公事。佛教教團的出家遊行之所以和從來的婆羅門不同之一,是因佛團並不是世襲,是出自於自願。第二就是年輕時期即可出家,去過著遊行的生活。
第三項 結夏安居
熱帶地的印度,每年到了農曆四月,即進入梅雨季節,其前後期間,達三個月之久。在此期間,帶給遊行者的刺激與阻礙,是非常的大。如大水橫流,梅雨淋身,幼蟲亂動等,不便於遊行生活的事,滿滿皆是。這種天氣,不但是行路維艱,就是偶爾雨停天晴,也因地上蠕動之物,到處皆是的緣故,動輒會傷害無辜的生靈。而且風雲多變,一旦大雨再度傾盆時,即時腳慌手亂,一心只想逃避大雨,而來不及顧慮到自己是甚麼身份,因之而失去了出家人的儀態。也許是這樣,所有的遊行者,在雨季降臨時,都同樣的中止其遊行的生活,都同樣的去尋找適當於避難的場所。佛教的集團也不例外,也沿用從來的舊慣,在雨季的期間,都進入所謂結夏安居的生活(雨季即夏季)。在此以前,他們的每天,都是過著行乞遊行的生活。可說是居無定處,住無定所的了。不過因為如上面所述,因結夏安居的需要,有了暫時安住的處所的緣故,終於形成在教團裡,也有了固定的安居地。這種為結夏安居之需,而建立的避難所,有著住處與園的二種。住處為比丘們自建的簡單的建築物,所以隨著結夏安居完了後,就任其荒廢。園即為位在街市的郊區的果樹園、花園,或者是長者們的樂園。有的由於所有者供給教團一時之需,有的則乾脆把它奉獻給教團,為永久固定的安居處所。這就是所謂固定的安居地的僧園,也就是寺院的由來。
佛教的僧伽們,就利用這些地方,作為用功打座,研思教義,講經說法,或者是集會的場所。如比較大一點的僧園的地方,即在雨季的期間內,會有很多散在各地的出家弟子,匯集到該處去避難。在結夏安居避難的期間內,自有特殊的生活的規定。如布薩(淨住)、自恣等是也。布薩譯為淨住、善宿,或長養。是在每月的十四,與月晦之日(普通的布薩時間,是在日暮時。現在寺內的拜願,就是由此演變的),集聚僧伽說戒,使比丘們安住在淨戒裡。因為這樣,即能長養善法,故有長養之名。淨住等都是屬於義譯,原譯為「我對說」,是相向說罪,也就是在布薩之日,弟子們即應將半個月以來,身口意三業所犯的過錯,坦誠的向佛陀告白,或者互相說出來。是互談佛法,誠心懺悔之意。
布薩的起原,雖然是應結夏安居的需要而開的,但是也可以說是在佛陀一生的後半期,為了淨化僧伽們的生活,所以以身作則的採取實際行動,去實行布薩,去頒佈布薩之令。本來也是婆羅門的行事之一。傳說是佛陀聽取摩揭陀國瀕婆娑羅王的建議,而納入在佛教的行事裡。後來各地的比丘們,雖然曾經在每月的六齋日,照例集會過,但是互相討論佛法等事,却並不一定大家都照樣的實行過。所以佛陀就在每月的六齋日,命令一位品學兼優的比丘,唱誦波羅提木叉(別解脫,戒本),其他比丘們,則列席靜聽。其用意,是要人內省觀察,以便自知是否犯過戒?有時則當眾懺悔!至於每月二次,是後來更改的,本來為每月六次(六齋日)才是正確。波羅提木叉是指完整的戒本,是有著二百五十戒的戒條。但是所謂戒本,現在仍然還可以看到有一種是一百五十戒的,也有戒條多少不同的戒經。如巴利佛典,即為二百二十七戒,五分律、僧祇律、十誦律,裡面所舉出的戒條,也並不盡同。這正證明佛陀在世時的戒條,是漸次增加的。就是到了佛陀滅世時,所謂二百五十戒,也不一定都已完備。一定是後來,視實際的需要
,而增添進去的!不管是如何,波羅提木叉確是對於維持團體的生活,淨化比丘們的身心等,有著很大的助益的所在。尤其是佛滅後的教團,如沒有一定的起居的準則規定的話,則無以約束諸人,故波羅提木叉在佛陀滅世後,就積極的被編纂起來!
自恣為安居終了之日(七月十五日),恣任眾多的清眾,舉出自己所犯之罪,自己則當著眾多的比丘的面前,懺悔自新!又名叫做隨意,是隨著別人之意,去恣舉自己所犯的罪名。也許每年須要三個月的期間,逃避大雨之難,所以急需有結夏安居的處所,自然的這些地方,終於變成半永久性的僧園,而失去了遊行乞食的原義。雖然最初的用意,並不在於定居,可是這就是給與永久定居的一種契機。其發展雖然是很緩慢,但是釋迦佛陀成道不到幾年後,確實已有了幾處規模相當大的僧園。如有名的竹林精舍、祇園精舍等是也。這些精舍,完全是由於大富長者們所奉獻的為多,他們不但奉獻精舍給教團,就是連精舍經常的維持費用,也由他們捐獻出來的。
第四項 僧伽的住舍
除了精舍之外,還有平覆屋、殿樓、樓房,以及窟院等,使僧伽們得以安住的房舍。精舍是所有建築物當中,最為具有規模的。窟院即等於是山窟,是以人工開鑿的窟堂。如南方的高原,都是這種窟院為多。有的精舍,可以容納幾千人,而窟院雖然比較小,但是也有可以供給幾百人住進去的。其他平覆屋等建築物,雖然還要小一些,但是也能供給比丘集團之需!既然教團裡,有了半永久性的僧園,就必定有了種種規制的產生。如前面所說的結夏安居時的行儀,以及平時在精舍出入的種種規定是。比丘教團既已演成有了精舍可寄托,則白天雖然還是要去履行乞食之行動,不過乞食回來後,就已不再為了棲身處所的問題傷透腦筋。尤其是每遇大寒、大暑、大雨,或疾病纏身時,不必再被風吹雨打,或者醫藥、養傷處所等問題憂慮的了。僧園、精舍的建立,確實改變了好多的僧伽生活的方式,也由遊行而慢慢的演變而為定居,由定居而慢慢的演變而為自食其力。如吾國,以及所謂大乘的佛教國家裡的佛徒們,都是採取集體去自開其經濟的來源!雖然還是需要靠著在家學佛者們的佈施,但是也有完全由於出家人自己的勞働之力,而得以維持生活的。如為人消災解厄,唸經誦咒,超拔亡靈等,雖然還是得自施主的信施,但是確實也要流出許多的臭汗之水,是出自辛苦得來的報酬!更何況那些自耕自播的僧伽,何嘗不是自食其力!若論世人的經濟來源,不一定都得靠他的雙手,才有傭金報酬可得。你看!那些只動三寸不爛的口舌,就得大富大貴的人,不是到處皆是麼?所以說,出家人不一定都是白白的只受人家的供養,他們的工作,實在就是夠得三餐之飽的啊!
雖然如是,但是佛陀在世,以及稍後的期間內,還不致於永久的住進同一個僧舍裡,還是採取巡遊各地的方式。如最重要的結夏安居,還是移動性的。有時在甲的精舍,有時却在乙的精舍,並不年年都在同一處所。可見得佛陀的一生,還是過著遊行的生活為多。至於結夏安居,那是如上所說,是受著氣候的限制,是迫於不得已的一種權宜之法。所謂安居,應用是雨安居,但是通常都說為結夏、坐夏。也許是夏季的行事,才有是名。至於安居,又名叫做坐臘,那是以安居的次數,去計算出家比丘的年數,而得來的。如出家受戒幾年,叫做夏臘幾年,或法臘、戒臘幾年是。安居的開始時間,在舊譯裡,定有前中後等三期。自四月十六日開始的為前安居,五月十六日開始的為之後安居,其中間開始的就是中安居。新譯的只有二種:五月十六日開始的為前安居,六月十六日開始的為後安居,並沒有所謂中安居。吾國自古以來,都採用農曆四月十六日為結夏安居的開始之日。不過這是一種構成集中精神去打座用功的機緣而已。因為以吾國的風俗習慣來說,實在不宜於托鉢遊行的生活。如果是以古時的印度人來論,則他們每人都應有供養出家人的義務,因為他們所謂的出家人,是如前面說過,是一種沿襲的制度,所以一旦年老,而為出家人時,則行遊行的生活,是大家都看慣,而非常的敬重那些乞食的出家人,自然的很樂意布施這些人。吾國自古以來,並沒有此例,如遇有惡意搗蛋的人,那該慘了!不但討不到吃食之物,還而會被咒罵譏諷!說甚麼:這些禿頭們,不務正業,不事工作,專門討人現成的?也許佛教還不普遍的被人理解的緣故?也許真的並沒有此例?也許佛教初傳之時,都是國家的栽培,以及幾位大施主的擁護的緣故,不愁衣食住行,久而久之,習以為慣,想行托鉢的生活時,已行不通,並不是大家都不布施求福。看一看古時的寺院的財富,就會明白所謂布施,都是以寺院為單位,很少有人針對個人去布施!在佛教普遍的得到大眾的皈仰時,出家人都已佔住名山勝地,故更不能履行托鉢遊行的生活。其間偶爾也有出家人在雲遊四海,到處參訪,但是那是極為少數,幾個月,或者幾年才能逢到幾位,自然的不能算為是僧伽集團的日常生活。至於那些住在山裡的僧伽集團,對於交通工具已發生問題,自不能實行乞食的生活。
第二節 僧伽的戒律
僧伽集團的生活,雖然自始至終,就是一種非常嚴格的生活,但是其構成為有系統,有組織的戒律,並不是一朝一夕之事。以最初進入佛教的懷胞的五比丘來說,即連甚麼儀式也沒有,更何況談到如何守持甚麼戒律的問題。不但五比丘的進入佛門時,並不談論到甚麼戒律的問題,就是嗣後的弟子們進入教團時,也不見得有守持戒律的規定(據說佛陀成道後十二年,才因須提那之淫行,而制定淫戒)。也許佛教的教團,日見增益的緣故,其中難免有了藉機而入的不肖分子,或者就是先天所具有的性慾,不堪受到外來的刺激,或者就是內心劣性的發作,而做出許多品格有了問題的事。佛陀對於僧伽所制定的戒律,是随著教團的龐大,隨著品性不檢的人,而漸漸的繁雜起來。如遇有行淫之事的發生時,就說貪淫之可怕,遇有殺生、偷盜、妄語等事緣時,就訓誡大家應特別注意,以免自己的慧命被這些劣行所燃燒,而加速墮落,而不得證果!
戒(尸羅)的原義為本性、性格、習慣、行動。沿用時,即轉為善的習慣,善的行動。佛教之戒,本來也是採自善的本性,善的性格,善的習慣,善的行動等義。自然的所謂戒,並不是意味著禁戒命令,是有著由於習慣性而為性格的,是屬於自願的要求。如硬性的說戒為禁戒的話,那是明示著禁止的個條的戒律時,才有的現象。因此,能夠捨離壞習慣,遠離惡行動時,就是善能持戒的人。如捨離殺生、偷盜、邪淫、妄語等戒,即通於外道的習慣法。沙門果經(長阿含),曾經舉出小戒、中戒、大戒等三種類的戒,並說明戒的集成為「聖戒蘊」。如具足戒蘊時,內心就會感受無垢清淨的安樂。不過沙門果經裡的說明,並不一定就是佛陀所訓令的禁戒。依其記事大要來說,就會發見下面的事情:佛陀在世時的印度宗教家裡,有人曾經行過種種的非行。而當時的人們,却讚嘆佛陀是已完全離脫這些非行。佛陀已經離脫的三大類的非行裡的小戒,曾經舉出過二十六條,裡面首要的為十條。此十條和現在吾人所了解的十戒,完全是同出一轍。所以說,所謂戒的原義,應該是佛陀良好的習慣性,也是佛陀善的性格。到了後來,才演變為禁戒耳。也許如前面所舉出過的到了龍蛇混雜時,難免有些劣性的比丘混進在裡,不然的話,就是一旦人多,就有那些禁不住這種嚴格的生活的人會做出意外的事,所以都是屬於隨犯隨戒的性質。當然也有那些為了統制龐大的教團的緣故,而規定下來的戒條。
佛教的僧伽教團裡,將戒律分為(1)波羅夷,(2)僧殘,(3)不定,(4)捨墮,(5)單墮,(6)提舍尼,(7)眾學,(8)滅諍等八類。「波羅夷」譯為斷頭,是失去比丘等出家人的資格之意。比丘列有淫、盜、殺、妄等四種,比丘尼則其倍數之八。淫是男女間的性行為,盜為他人不與,而去偷盜為自己之物。殺是指殺死人命,或者勸人至死。妄是指大妄語,如不證悟,而妄說自己已證悟證果之類,和說謊話的小妄語不同。「僧殘」就是犯過欲破壞教團等罪業時,還能保留其比丘、比丘尼等資格之意。也許欲破壞教團等罪,也是一種很大的最過,所以列在波羅夷罪之次。不過還不致於無可救藥,故還有由懺悔而得以滅罪的機會。遇到這種事情發生時,須由僧伽集團舉行處理這種案件,並不是個人就能夠執行解決之事,所以才有了僧殘之名。如無故詛罵他人等惡業發生時,必須受過僧伽集團們的裁定,而行大懺悔,假使被裁決,而不接受他人的勸告等事時,就得依規處罰(比丘十三條,比丘尼十七條)。「不定」是犯過與女人對座時的嫌疑之罪。有時可以當做重罪論,有時可以認為是輕罪,故只限定於比丘犯罪時不能據爾判斷是重或輕的二條。「捨墮」是指佔有比被指定的還要多的物品之罪,因為冒犯此種戒律時,如不在僧伽當中懺悔,如不將多餘的物品捨棄的話,不但多餘之物會被沒收,還會墮入地獄,故有是名。如衣服、鉢、坐具,或者蓄積金錢物品等是(男女均三十條)。「單墮」之業是說虛虛實實的小妄語,或者兩舌、飲酒、非時而食等,由於執著的心理而起之罪。如果冒犯此種戒律時,雖然會墮地獄,但是單因懺悔,就會消滅其罪,故有是稱(男的九十條,女的一七八條)。「提舍尼」(波羅提舍尼)譯為向彼悔。犯此戒律時,必須向他人告白懺悔。是有關於受食時特別的規制(男的四條,女的八條)。「眾學」是有關於衣食住威儀等,應學的眾多規則。如果犯過這些細行時,就是突吉羅(惡作)。故意而犯時,須向上座懺悔,不然的話,也要自心懺悔(男女均一百條)。「滅諍」是滅除諍執的規律。是想盡辦法,免去僧伽內的紛擾。或者既成紛諍時,應該設法使它消滅,如不懇求上座來解困的話,就是惡作(男的七條,女的方面則有七條與沒有此項的)。
比丘計為二百五十戒的構成,當然是漸次累積的。並不是初期的僧伽生活時代,就有了這麼多的戒律的規定。吾人看一看裡面所舉出的重罪,乃至輕罪等類的規則,就會明瞭其來龍去脈。一定是所謂隨犯隨制,不然就是因為疾病等諸緣而特開的,當然也包括了一犯再犯等緣而更制的。二百五十戒是根據四分律而來,其他的律典所記載的不一定都是剛好二百五十條。也許四分律和長阿含經,以及大智度論等裡面,都記載著二百五十,故現在吾國的律宗,以及僧伽們,都咬定此數,已經照此數目通行已久,乃是實事。至於比丘尼的具足戒律,通常都說五百大戒。其實四分律裡面,只談到三百四十一戒,其他的律典所舉出過的比丘尼戒,最多的數目,也莫過於三百四十八條,並沒有滿數的所謂五百大戒的數目。大概是因女人的波羅夷罪規定為男人的波羅夷罪的倍數(男的四,女的八),所以論戒時,動輒都說甚麼比丘尼應守比丘戒之一倍的五百大戒。其實比丘尼的戒條之特別繁雜,並不表示女人多犯,因為那些三百四十一條那麼多的戒條,只是一種具文式的為多,是考慮到女性特殊的情形而規制耳!
第一項 戒律的由來
戒定慧為古來實踐法門的三學。佛陀本身是以禪定入門,而啟開智慧的。雖然是時並沒有甚麼戒律的規則,可是佛陀成道後,却自然的具有了一切戒律。如前面所指過,當時的人們,都曾經讚嘆過佛陀,說佛陀並沒有立定甚麼戒律,可是却不像有一種外道,雖立有嚴格的戒條,而却偏偏的會去冒犯那些自己所立的戒條。佛陀的品格,確實是由於禪定而磨練出來的,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!有了完美的禪定,而具有了慧眼,則自不會去冒犯甚麼戒律,自會具有了絕對的人格者,這種人自無談論甚麼戒律不戒律的必要。因為他已具足了一切戒律,再也不會有故犯,或誤犯的道理。佛陀初期傳授弟子們的方法,是以智慧入門,更談不到甚麼戒律,因為具有了銳利的智慧時,就會了悟宇宙的真理,會真正認識一切事理,故再也不會有錯誤的行動的發生。會冒犯戒律,會踏錯了路,是因不明事理,是自己的修養不夠,是自己的品格有了問題,才會有的事。所以佛陀傳教的初期,確實並不談論到戒學的問題。只有教人了解真理,如遇到宿慧卑劣的人時,就以善巧方便的方法去啟導了他。平時都教人認真的去打座用功,以期早日滅除煩惱迷惑,使人人自具的智慧之早日發明!至於戒律的問題,不過是後來欲加入教團裡的行列的人的一種生活的規則而已。也許為了統制那些住進結夏安居的人的需要,所以在臨時創建的住處裡,才立有關於日常生活,起居飲食等公約!也由於半永久性的僧園的建立,而自遊行的生活,一變而為定住於僧院的生活,自然的為了養成僧伽們的品格,始有了種種繁雜的戒條。戒條既為繁雜而定型化,則乍看起來,學佛的人好像應該一一去守持這些戒條。應該須由這些戒律入門,才能算為是真正的佛子似的。因此,就乾脆的以戒為首務,說甚麼戒行清淨時,禪定與智慧自會成就,自會啟發,自會互相融即。所以在經典裡,每以戒定慧為序!後來之律宗,就是堅持這種說法,直至現在,凡是學佛的人,都是說應由戒,而定,而慧!
戒經之構成,也正是促成團體生活的健全。因為這是意味著僧伽的尊嚴,雖然這麼多的戒律,未便一一記憶,不能說為些許也不曾犯過。但是以重大的戒律,如四波羅夷(棄)罪來說,不但是學佛的人應守的條件,就是一般來論,不管是何處何時,不論是貴賤貧富,凡是人類,都是應守應遵的戒律(在家的淫戒為不邪淫,其他類測而知)。所以說,如能好好的做人,則自然的不會去冒犯。可見得僧伽們,原則上都是由於最為根本,最為重要的四波羅夷學起的。此四種根本戒律學成後,則其他的細節,就不難學成,是不學而自成!這種由於戒經的構成,而捉成團體僧伽生活的健全,終於發展而形成為比較戒經還要廣汎的戒律的體系!
佛陀離世後,並不指定那一位弟子為他的後繼者。因為大家可說都是佛陀的後繼者,所以就不另立佛陀離世後,誰為他的後繼者,去當佛教的教主的問題。也許是這樣,所以後來的佛教,才有了部派的產生。部派佛教的開祖,等於就是各地的僧伽團體的教主,到了大乘佛教興起時,本來是人人應守的僧伽的規律,終於演成而為另立一律宗的宗派,尤其是吾國與日本,以及韓國等地的佛教。部派宗教的產生,實起因於人人都是教主。因為佛陀曾經說過,以戒為師,所以那些上座的人物,都是得道的高僧的緣故,一定是嚴持禁戒的人,自然的是以戒為師,也以戒師人,因此,都能領導教團的大人物。不過有願力特具革新開教的慧眼的保有者,就突出而為正真正銘的教主。也許佛陀離世後,有了許多賢達善智識,正在領導各處的僧伽團體,而同一處所也有許多智慧並列的人的存在,就形成同一處所有了二個以上的僧伽小集團,這種二個僧伽集團,正是諍論的原因,自然的被認定分派的合理化,也就是公然的可以分派的了。也許欲應付眾多比丘們的需求,那個時候確實是很需要的一件事。
第二項 小乘的戒律
小乘的戒律,是如上所說的比丘二百五十戒,比丘尼三百四十一戒,沙彌、殺彌尼,即應守持十戒(殺生、偷盜、淫、妄語、飲酒,非時食、歌舞觀聽、香鬘塗彩、坐高廣大牀、受蓄金銀)。十戒的起源,並不出自佛教,是前面曾經說過的由於外道們的不道德行為,而引起別人的誹議而來的。至於式叉摩那尼(學法女)的六法,是特殊的條例(染心相觸、盜人四錢、斷畜生命、小妄語、非時食、飲酒)。由內容來看,就會一目了然--她們正是年青氣旺之期的緣故,如不特別加以管束的話,恐不能成就大器。因為一旦染成壞習氣,則不論事之大小,都會習以為慣,都不容易改正過來。尤其是染心相觸,說的是淫戒,一旦有了這種風聞,則不但自己無臉見人,甚至會影響到教團全體,所以式叉摩那尼的戒法,就著重於淫戒,把淫戒由十戒的第三位一躍而為首位。可見得,學法女是如何的須要接受他人的考驗!
在家學佛的優婆塞、優婆夷,應守的戒律,是十戒的前五戒。裡面所舉出的淫戒,當然是屬於邪淫那一類的。如自己之夫,或妻等男女間的事,就不被禁戒在內。其他戒律,和出家人比較起來,也是簡便而寬大的多。這種居家而學的人,應守五戒的規定,也是屬於後來的創舉。如前面曾經說過,優婆塞、優婆夷等人,欲進入佛門時,原先只唱三皈依,即事已足,並不硬性的規定須要守持甚麼戒律不戒律的問題。後來因為皈依佛法僧三寶的唸唱也為出家比丘們應行的儀式,所以優婆塞、優婆夷們的進入佛門,加入為佛教徒的儀式,就在原先應唱的皈依三寶外,還要誓願守持在家人應守的五戒。也許隨著出家教團的龐大,而在家信徒也不讓其美的一天一天的多起來。因此,為了顧及佛教的一大團體(七眾弟子)的名譽與功行的問題,就不得不將五戒加在居家之士的身上!
以上就是所謂小乘的七眾戒,論戒律,實在已夠足用!還有一種特殊的戒律,那就是在家居士的八關齋戒。八關齋戒是適應在家佛教徒,使其能隨分隨力,學習出家戒法的方便法門。在家學佛的人,為了精進佛法,在一日一夜當中,守持十戒中的前九條。其實是八戒,而不是九戒。因為第六之「非時食」,並不是戒,而是齋,所以實際是受持八戒和非時食之一齋,故合而為九條。也許在家人絕對離開不了受蓄金銀,如教他們不可積蓄金銀財寶,那是絕他們的生路,而不是教他們學甚麼佛。因為他們不像出家人還會有人佈施,所以居家之士想受持十戒,那是一件非常困難,是行不通的事。所以雖然只是一日一夜,也不能硬性的規定必須戒掉,故,只好受持十戒中之九條。也有將第七條之「歌舞觀聽」與第八條之「香鬘塗彩」合而為一,變成為受持七戒與一齋,計為八條。這樣,則名符其實的八關齋戒哩!齋,本來是潔齋自身,也就是清淨莊嚴自身,後來就乾脆以「非時食」為之齋。現在之所謂六齋日,或十齋日,就是每月當中六天,或十天,守持此種八齋戒,有的就將幾天(如一星期)集中在一起,而行齋戒,如精進佛七,精進禪七等是也。
第三節 後期的僧伽
佛陀在世時,欲出家為比丘,欲進入僧伽教團的儀式,已如前述,是極為簡化的事。雖然後來隨著教團的發展,而有了廣汎的規制,也不致如現在這樣的複雜,不過為了教團,為了維持和合的僧伽生活的規律,在進入佛門的當兒,確實舉行過僧伽羯磨等儀式,尤其是佛陀離開世間後,如前面說過,並沒有指定一位教徒為他的後繼者,所以這些儀式,就成為大家的公約,為非舉行不可的了。通常的小集團--僧伽,是以四人以上就能構成,但欲舉行傳授具足戒的儀式,則必須要有十人以上所組成的僧伽,才得舉行,如果是邊遠的地區,就可以減少至五人以上。至於比丘所有的物品,則分為如下的三種類:(1)個人。(2)現前僧伽(個別的小集團)。(3)四方僧伽(大集團)。
羯磨譯為作業,是授戒懺悔等作業時的一種宣告式,由於一種宣告的儀式,而完成其事的緣故。本為印度古來商業上的合作社,或者政治上的集團所舉行的一種議事作法。通常都叫做「白四羯磨」。白為表白,是屬於提議,四為第四,白四羯磨就是表示自第一次的提議,至第四次的提議之意。也有行二羯磨,就事已濟,也就是提議二次,即表決之意。這種儀式,在一般的社團裡,慢慢的已被淘汰,唯有遺留在佛教的團體裡面,社會上的所有團體,還而早就不見其影了。
欲受戒為比丘時的羯磨的儀式,首先要有一位智德兼優的比丘向僧伽們說:「諸大德們!請聽我說:某人現在想向某上座求受具足戒。如果在座的僧伽們,認為適當的話,就請僧伽們許允某人能以某上座為他的親教師(和尚,于闐語),使他完成具足戒吧!這是我要向大家表白的事,也是我的提議!」接著又說:「諸大德們!請聽我說:此某某,想向某上座受戒。僧伽們也認定以某上座為和尚(親教師),使某某得以受戒。如上座們,許允此人,以某上座為和尚而得戒的話,就請默許。假如不同意時,就請坦白的說出來!」這位智德兼優的比丘,繼之而一再的唸出同樣之語二次。最後並這樣說:「因為在於僧伽們的座前,此某人就以某上座為得戒和尚,要開始授戒了。大家既然靜默,沒有人異議,我就認定僧伽們已核准了!」就這樣的完成了授戒的儀式。由於最後附加之語,是屬於智德兼優的比丘自己的判斷,故最後所說之語,是合在第四次裡面,成為全體的第四次的提議,故不算是另為一次。以內容來看,就會明白,凡是比丘得戒時,不一定有佛陀在場,都是以僧伽自主。可是得佛陀在世時,弟子們的辦事能力的一斑!
成為比丘,或比丘尼的一員後,接著就應守持所謂的四依法:(1)終生應行乞食的生活。(2)應穿糞掃衣。(3)應在樹下坐臥。(4)應吃腐爛藥(一種藥名)。也許曾經有位婆羅門,為了糊口生活的緣故,而當起佛教的比丘來。這位婆羅門比丘,雖然改宗而為僧伽團體的一份子,但是却不守持團體乞食托鉢的行動,所以佛教就硬性的規定比丘須依四依法的生活。佛教到了吾國後,已形成為一種特殊的授戒會,如現在所舉行的一年一度的所謂傳戒會是也。其組織如下:首先要有戒行莊嚴的高僧為傳戒和尚(得戒和尚)。其次為教授阿闍黎,以及羯磨阿闍黎(作業師),為之三師,還有七位高僧為證明師。所謂三師七證,是相當於原始的十位上座比丘。傳戒和尚為得戒阿闍黎,是傳授戒律給與新出家的比丘們的職位。教授師為教授新戒們的威儀作法,後來已改為引導師與引導師們的工作,而教授師則輔佐得戒和尚上堂開示說法等工作。羯磨師為表白,或讀戒文的師父,是相當於原始的白四羯磨的白事的上座比丘。其次還有一位開堂與一位陪堂等師,以及上面所舉出的引禮、讚禮等師若干名。(通常都一個月,在家的則七整天)
欲入佛門,既要舉行授戒的儀式,自然的有了戒文的通告。現在雖然在戒壇裡,每天都有教授師,或者其他精通於戒經的人在講解諸類的戒本,但是原始時代,確實是以告知的方式,就算了事。在通告諸戒文時,「四不應作事」是其中最為重要的一件事。四不應作事是:(1)此後絕不犯淫。(2)雖為一草葉之小,如不受人的允許時,絕對不取。(3)雖然是微劣的動物,也不殺害。(4)一切勝法,如不得證時,絕不妄說已證得。其內容正和四波羅夷相同,故不但只是一種具文告知的例行公文而已,是欲進入教團生活時,必須誓約,必須遵守勵行的一件大事。佛陀在世時,最初進入佛門為出家人時,並不重視甚麼儀式,是後來才慢慢的演變的,到了最後才有了所謂傳授二百五十戒的「具足戒」會。至此,受戒而進入佛門,得以進入在僧伽團體裡面的生活的儀式,方告一段落。所謂具足戒,並不是以戒律的數字去論的,實在是在於一切境界,離開一切罪業之意。如以數字論,應該是屬於無量才是。可見得,具足的意義,正是圓滿完全之意!
僧伽集團的生活,如前面所舉出過,須要有一定的規則,才能維持下去,才能至於真善美的境界。佛陀在世時,在進入僧團時,雖然已經改變核定為須要經過受戒誓願等儀式,但是慢慢的繁瑣起來的戒條,有時不適應於某人,也是實事。因此,佛陀曾經說過:如耐不住出家的生活,中途不願守持戒律的話,不妨公開的捨戒,公開的退出僧伽集團之外。如果有人犯戒,而屬於被發覺的話,就須經過二十位品德兼優的比丘的決議,命令犯戒者退出僧團。佛陀之所以這麼嚴格的規定,是為了戒律的尊嚴!因為唯有守持戒律,才能解脫,才能得達涅槃的境地。戒行如果不莊嚴的話,即其禪定恐怕會是邪定,恐怕會是魔外的學說。其所得的智慧,一定也是屬於邪慧,是魔子魔孫的由來。戒律之是否莊嚴,對於禪定與智慧的影響,是多麼的大!
第一項 止惡行善
戒律的目的,在於止惡行善。雖然佛陀在世時,所謂戒律,是為了團體的維持,但是其主要,還是教人止惡行善,以維僧伽的綱紀,以便達到莊嚴自身,以及莊嚴他人的願望。後來的佛教,就演變而為有了戒律的專宗的產生。也許學佛的人,所求的是諸佛的智慧,此智慧乃是由於禪定的功夫而來。欲得禪定,必須離欲。如遇會誘惑人家的情欲等事時,並不想把它棄除,每日都在花天酒地,或受著環境的支配的話,怎能滅除妄想,怎能達到禪定的境界?所以如欲學禪,首要的條件,必須厭離邪惡,必須戒除從來的壞習慣。戒,正是這樣的應運而生的。故佛教的禪定,除了依靠戒行清淨之外,別無他途!
大乘佛教,尤其是律宗,是將二百五十戒等戒律,為之止持門。止持門就是止惡門,是屬於消極的一類。因為止就是制止、止息,持就是持戒,是制止身口等惡。如不殺生,不妄語等是。還有一種叫做作持門,作持門就是作善門。作持之作,就是作善,持就是持善。這是律宗所有之語,是所謂二十犍度(蘊、編)等。如受戒、說戒、布薩等,有了行事儀式,可說是已開始作善的了。也許這是有關於比丘們日常行事的規定等說明,是屬於積極的應行應做的規則,故有是名。話雖是這麼說,但是既云戒,則應該也是屬於善的一面。雖然乍看起來,戒不過是防非止惡,是消極的訓誡,惟戒本身,已經是不作惡事,是屬於矯正的精神作用,自然的,戒即是作善。如不殺生,就是愛護生靈,自是慈悲的發露等是。
佛陀在世時,視實際情形的需要而定的戒律,終於演變而為現在所謂的大乘的戒律。其實大乘的戒律的奉持者,仍然脫離不了原始佛教的根本戒律。因為大乘佛教裡所謂的三聚淨戒等,也是將原始佛教的根本戒律包括在裡。可見得,他們是以巧奪天工的做法,多增加一些名目,與闡揚的不同耳。三聚淨戒為:(1)攝律儀戒。(2)攝善法戒。(3)攝眾生戒。攝為收攝,律儀為修行者應守的戒律。故攝律儀戒,即為收攝修行者應守的戒律的一類,是屬於止惡門之行。攝善法戒就是收攝修行者應行之善的一類之戒,這是屬於作善門之行。攝眾生戒即為收攝對於其他眾生應行的慈悲之戒的一類。自然的,是屬於利他之行。此三聚淨戒,也和戒定慧三學一樣,是相互圓融的。如不殺生雖然是屬於攝律儀戒,但是因為如此而能增長善心,所以由此觀點來說,就屬於攝善法戒。也因如此,而其他的眾生,就會蒙受利益,所以由這一點來說,乃是屬於攝眾生戒的了。凡是持守一戒,則三聚都會自具。凡是修持一行,則一切行,悉皆具足。由這種道理以推,則一行當中,廣兼萬行。現在一念之一行,則攝未來無窮無盡三大阿僧祇劫(無量劫)的萬行。也就是說,一行即一切行,一念即三阿僧祇劫!所以說,迷惑的眾生,和覺悟的佛陀,並不是永隔不融!
第二項 十重四十八輕
三聚淨戒,是綜合統括的說明,還有主要的如十重禁戒,與四十八輕戒等戒律。十重禁戒之前五戒,和五戒相同。如(1)不殺生戒,(2)不偷盜戒,(3)不邪淫戒,(4)不妄語戒,(5)不酤酒戒等是。依次為:(6)不說過戒,(7)不自讚毀他戒,(8)不慳法財戒,(9)不瞋恚戒,(10)不謗三寶戒。以上十種戒律,是最為被重視的禁戒,也是學佛的人,自利利他的根本原則,故為十重。另外之四十八輕戒,既標示為輕的禁戒,自不會被重視,不過也是必須手持的一種戒律!也許能夠持守十重禁戒的話,即四十八條的輕戒,自會持守不誤
,所以大家都重視十重禁戒,而忽略了四十八輕戒的為多。十重禁戒等戒律的解釋,是有點屬於心理作用。以不殺生戒來說,即:凡是佛子,如果自己殺生,或者是教人殺生,方便殺生,讚嘆殺生,見作隨喜,乃至咒詛殺生時,就有了殺生之因,有了殺生之緣,殺生之法,殺生之業。所以不得有了些許的欲殺害一切有生命的心念。有了大道心的眾生(菩薩),應該要常起慈悲心、孝順心,要方便去救護一切眾生。反之而自己恣心快意的去殺生的話,就是菩薩的波羅夷罪(遺棄罪)。以不酤酒戒來說,即會發現為不但是飲酒不飲酒的問題而已。所謂酤酒,顧名思義,就是賣酒,自然的是在教訓學佛的人,不可作那種自醉醉人的九酒類的買賣。這當然不一定是針對比丘而說的,因為既然出家,即行乞食的生活,自然的不會以商業買賣為他的生活。不過既云菩薩戒,則恐怕比丘們,也會因效菩薩入羣度眾的生活,在人羣中生活久了,如一不小心,就會染成壞的習氣,有的會同污合流,會生起生意經來。如以現在的情形來論,即已有了少數的比丘們,為了生存,為了活下去,而作那些類似於在作買賣的生活。這當然是因迫於經濟的問題,以及由於自食其力的演變,而成為現在這種狀況,可說也是迫於不得已的事!還有一種住在山林,或者僻遠的人,也會容易為了生存的問題,而將殘餘的物品,與人交易,變成一種買賣的狀態。如大乘佛教國家的所謂自給自足等做法,終於走入了這一條路。也許這是為了在家學菩薩行的人們而開的教?可是推究到底,却仍然會發覺並不盡然。這種規定,實有先見之明。因為此戒不但是自己不賣而已,還要慎重的不教他人去作這種買賣。自然的,不能說和出家的比丘們絕對沒有相關!
十重禁戒的一一,都是和以上所舉出的殺生、酤酒等說法的內容大致相同。也許一切種類的眾生,現在雖然並不都是吾人的六親眷屬,但是根據六道輪迴的學說去推,則所有一切有生靈的眾生,都是同在一個圈子裡打滾,不是有恩,就是有怨。有時為人的父母,有時却輪迴為人的子孫。不是那一代的親戚,就是那一代的友朋。所以大家一定是同為一個大家庭的一員!也因如此,應該要好好的相互照顧,那些惡意加害等念,實在是起不得才是!又因大乘利他的教訓的緣故,應該是自己和他人連在一起的自己,或他人。所以應該要常住於慈悲心、孝順心,應該守持不殺生等戒律!
十重禁戒的前五重禁戒,確實是採自通常所說的根本五戒。其他如第六之不談論出家在家等四眾的過失弱點(疑),第七之不讚嘆自己,毀害他人,也就是有關於我「慢」的問題,第八之不慳吝法施財施等戒,也就是有關於「貪」欲不捨的問題,第九之不起「瞋」恚戒,也就是不懷恨忿怒他人的問題,以及第十之不誹謗三寶戒,也就是不起愚「癡」之念的問題。這些這些,都是有關於貪瞋癡慢疑等根本煩惱的問題。可見得,大乘的所謂禁戒,是如何的重視心理的作用!也許大乘菩薩,是站在前線,是和羣眾站在一起,所以不但舉止動行要有大方冷靜的作方,就是精神方面,也應該要作徹底的整理,才不會墮入所謂近朱者赤,近墨者黑之輪,才不會變成想度人,還而被人度去!